原告A公司主张,20192020年间,其与被告B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为被告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提交了合同、设计成果交付记录等证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被告应全额支付欠款68040元及利息。
被告B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存在未付尾款的事实,这对其极为不利。证据缺口在于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履约瑕疵以及合同金额协商减少的情况。
周科兵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提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已协商减少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扣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庭审中,双方就某活动中心项目原告是否交付暖通图纸展开关键交锋。原告出示了部分设计图纸作为交付证据,称已完成交付。周科兵律师则指出,这些图纸并非完整的暖通图纸,且缺乏被告签收确认的记录。同时,律师还提供了与原告沟通要求交付暖通图纸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部分观点。判决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316元,被告承担1268元。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梳理合同约定和履约证据,找出原告的履约瑕疵,以此作为扣减费用的依据;二是厘清项目欠款构成,否定原告虚高的诉讼请求;三是明确合同相对性,合理争取利息起算时间,降低委托人付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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