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事前共谋、分工配合,多次驾车前往厂区盗窃电缆,涉案金额四万余元。其中两名被告人负责进入厂区剪电缆,徐某仅负责外围望风,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案发后,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然而,检方指控时对徐某的从犯地位、犯罪数额等认定存在不利于徐某的情况,这让徐某陷入困境。
此时,2002年开始执业、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的李晖律师接手了此案。李晖律师首先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发现徐某在不同笔录中对于望风时间和地点的描述存在细微差异。他通过与徐某进一步沟通以及调取案发地周边监控进行验证,确定这是由于紧张导致的正常偏差,并非故意隐瞒。这一发现让李晖律师更加坚定了为徐某争取从犯认定的策略。李晖律师执业21年比对过上千份笔录,这种丰富的经验使他能敏锐地从笔录中发现问题。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了案发时间,通过调取微信记录,发现徐某在盗窃期间与其他两人的交流内容仅涉及望风相关,未涉及核心的盗窃操作。他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案发当晚天气恶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盗窃的进度和难度,也侧面证明了徐某望风的不易。之后,李晖律师凭借调查令调取了厂区的入库系统数据,确定了被盗电缆的实际价值,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提出了合理抗辩。同时,他还调取了徐某的考勤记录,证明徐某在盗窃期间的工作安排与望风时间相吻合。最后,李晖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认了相关笔录的真实性。
作为担任过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李晖律师,在查证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徐某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从犯、部分犯罪未遂、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明显低于同案其他两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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