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的法律实务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复杂的纠纷。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此时,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律师登场。戴丽萍律师来自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台州。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交通事故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交通事故等领域承办案件达5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占比约30%)。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戴丽萍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
面对人保公司的上诉,戴丽萍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她首先对事故发生时杨X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戴丽萍律师仔细审查了保险合同条款和投保流程,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基于这些调查结果,戴丽萍律师在二审中为杨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向法院阐述了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状况以及保险公司在条款说明义务上的缺失。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戴丽萍律师凭借自己在交通事故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功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她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把握了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担当精神。在台州的法律实践中,像戴丽萍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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