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3年,实际施工人原告A带领班组为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提供劳务,因无资质挂靠在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名下。双方按惯例结算,除基础劳务费还有劳务提成,但二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已结清”“无提成约定”为由拖欠剩余数十万元报酬。原告A维权无门,委托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黄蓉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二被告均否认提成约定、拒绝担责。黄蓉律师首先逐页比对微信结算记录,发现被告与原告A关于提成金额有多次沟通提及,通过向微信运营商申请调查令验证记录真实性,此发现让律师确定从间接证据角度证明提成约定。接着,黄蓉律师锁定双方年度交易惯例中的结算日期,调取历年同期银行流水,发现支付规律与提成约定相符,进一步验证了提成存在,为后续主张提成提供有力支撑。之后,黄蓉律师调取双方微信记录,发现被告管理人员对劳务决算单的确认,明确了工程量及提成计算依据。
黄蓉律师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的经验,敏锐察觉单据细节。她还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恶劣天气影响施工进度与提成计算的关联。同时,使用调查令调取被告入库系统数据,与劳务决算单比对,发现入库数量与原告A提供劳务量一致。又调查考勤记录,确认原告A班组的实际工作时长。对于有争议的单据,黄蓉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其真实性。
作为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扬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黄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让法院依法认定原告A与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确认劳务提成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向原告A支付十余万元劳务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施工人应得报酬得到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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