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案件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被告为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该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后,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资的凭证以及部分租赁费支付记录,但缺失能直接证明央企集团应承担债务的关键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公司合并注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央企集团100%控股XX公司的证据,以证明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梳理租赁期间的提货单、退货单等,精准计算租金金额,证明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收集钢模板租赁的相关证据,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存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则依据收集的证据进行回应。对于母公司担责问题,他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对于钢模板问题,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证明事实租赁关系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公司合并注销的相关情况,锁定责任主体;精准核算租金等费用,还原真实租赁关系;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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