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类借贷纠纷经验丰富的甘肃白银高杰律师,是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在YX不服一审判决后,委托高杰律师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杰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精准抓住一审裁判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完整上诉逻辑。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在梳理证据链时,高杰律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他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委托人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中,书面借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没有书面借据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为避免类似纠纷,借贷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同时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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