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许某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因定金合同产生纠纷。许某交付50万诚意金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享受7.5折选铺优惠,但所预购商铺因建设手续问题一直未开工建设。许某要求返还诚意金及利息,双方就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利息从双方达成退租合意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刘昊东律师自20XX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作为许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查阅《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刘昊东律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现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功底扎实。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刘昊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主张按照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某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刘昊东律师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经验丰富。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变更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0日起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刘昊东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审查合同约定,从中寻找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此确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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