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被告某公司以对案涉混凝土供应合同不知情,不清楚合同上印章是否为公司的,且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为由进行抗辩。这使得案件在前期对原告极为不利,郭某某的诉求似乎陷入了僵局。
就在郭某某感到绝望之时,来自江苏南京的魏雅雯律师接手了此案。2019年开始执业的魏雅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她深知在这种复杂的债权转让纠纷中,证据是关键。
魏雅雯律师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和团队一起进行了详尽的证据准备。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虽然某公司一方虽系案外人刘XX经办合同,没有法定代表人戴XX签字,但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且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外人刘XX为无权代理,应视为某公司对合同知情并认可。同时,对于原告提供的某公司出具给汪XX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魏雅雯律师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某公司授权案外人汪XX代理收货对账、计价结算,汪XX在对账明细表上的签字确认和付款行为对被代理人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魏雅雯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她指出,某混凝土公司将对被告的货款及违约金债权让与给原告郭某某,并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且通过邮寄给了被告某公司,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对被告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通知义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3.7万余元及违约金。这场原本看似不利的案件,在魏雅雯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实现逆转,郭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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