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同时,他也处理了众多民商事纠纷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在刑事辩护领域,程豪律师成果显著。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他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他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程豪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在一些再审案件中,他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例如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他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下面来看程豪律师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在这个案件中,程豪律师担任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单位成立后,涉及生产和销售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产品。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
当事人黄XX作为被告,其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减轻刑罚,获得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个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涉案金额巨大,证据相对充分,法律适用明确,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存在较大难度。
程豪律师的策略亮点在于,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对审计报告进行细致分析,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在庭审中,他积极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一些从轻情节,如被告人并非主动实施犯罪,是受到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同时,他还强调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通过这些策略,程豪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与上述民商事再审案件不同,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的难点在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和证据的有效质证。但两案都体现了程豪律师对案件细节的高度重视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
程豪律师在本案中的独特作用十分显著。他在证据组织方面具有独创性,通过对审计报告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庭审过程中,他精准把握谈判时机,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被告人的从轻情节,让法官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情况。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这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涉案金额、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同时,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再审改判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说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更加严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领域的系统优势。他高效、精细、策略灵活,能够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制定出合适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繁琐的民商事纠纷,程豪律师都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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