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建材经营企业与被告A签订建材购销合同,供货后被告A仅支付部分货款,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而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僵持不下,原告A的合法权益面临挑战。
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长期秉持“深耕一线、精研实务”的理念,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在四川南充地区声誉颇高。面对这起复杂的建材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杨国鹏律师接受了原告A的委托。
杨国鹏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逻辑梳理。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于是,他精准地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核心证据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原告A的实际供货和被告A拖欠货款的事实。
针对被告A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其专业的抗辩意见最终被法院完全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杨国鹏律师成功为当事企业追回2千余万元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债权和资金流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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