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了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依约完成了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施工面积3,571.2平方米,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且经XX公司上饶XX公司盖章确认。然而,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上饶XX公司仅通过案外人代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迟迟未支付。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十分复杂,责任主体认定方面,XX公司上饶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总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项目合作方)是否因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都成为了需要厘清的难题。同时,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郑智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手此案后,他凭借对民商事合同纠纷的高度敏感,迅速展开了行动。他首先进行了证据固定工作,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以此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在法律论证方面,郑智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郑智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充分的阐述。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为“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对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一要求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判决二规定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三驳回了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
郑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从复杂的责任主体认定难题中,为当事人成功追回了玻璃安装承揽款。他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也为他未来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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