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对于李XX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当天下午,他接到福安市XX公司仓管的要求,前往厂里装货并给石XX送货。在卸货过程中,玻璃突然破裂,碎片刺中了他的左眼。这一意外事故,让李XX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受伤后的李XX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还面临着经济上的压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李XX认为自己是为两被告提供劳务,与两被告构成劳务关系。被告XX公司则辩称与李XX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且李XX自身有重大过错。被告石XX认为原告与XX公司形成加工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冯从福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采取送货上门货到付款的方式,货物从装车运送到卸车交付应是卖方XX公司履行的义务,李XX的装卸行为是为XX公司提供劳务。对于搬运费的支付问题,冯从福律师认为原告及XX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仲裁裁决书不能作为认定搬运费由石XX支付的依据。
在原告对损害后果自身有无过错问题上,冯从福律师认为,XX公司没有为运送的玻璃进行安全有效的包装,也没有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李XX提供安全的防护设备,其过错责任更大。虽然李XX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但不能因此减轻XX公司的主要责任。
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冯从福律师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论证。在残疾赔偿金方面,他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XX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在医疗费方面,对于义眼费用的认定,他结合李XX左眼被刺伤后安装义眼的客观事实进行主张。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冯从福律师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计算和争取。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XX系在为被告XX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XX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XX公司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XX公司承担80%的责任,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9430.08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体现了冯从福律师在民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以法律为武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赢得了业界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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