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刑事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其中,开设赌场罪和恶势力犯罪的界定尤为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情节严重程度是关键因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网络型开设赌场和实体型开设赌场有所不同。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明确的情节严重标准,但实体型开设赌场的相关标准则没有那么清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将网络型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标准直接套用到实体型开设赌场案件中。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并且存在望风、护场、放爪子等典型赌场特征的,才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恶势力犯罪是一种团伙犯罪,包括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恶势力集团犯罪。要构成恶势力犯罪,需要满足人数和手段两个特征。从人数特征来看,恶势力犯罪是多个人实施的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一般要求人数在3人以上。《2019年意见》明确将“经常纠集在一起”作为恶势力犯罪的首要特征,强调了其共同犯罪性质。从手段特征来看,恶势力犯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在我国法律中,很多犯罪的罪状都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描述,如抢劫罪、强奸罪、强迫交易罪等。这里的暴力是指采用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手段;胁迫或者威胁是指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
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后,我们来看徐权峰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徐权峰律师是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他主要办理诈骗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风控和合规等案件,从业以来多次获得荣誉,如合肥市第五届十佳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还办理过多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无罪”“死刑改判”案件。
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孙XX接手孙某1经营的棋牌室,提供麻将、扑克等赌具,采用“拱猪”等方式邀人赌博,抽头渔利9万余元。孙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6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孙XX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
徐权峰律师接受孙XX的委托后,多次与孙XX谈话,反复查阅卷宗,并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在辩护过程中,徐权峰律师提出了两个关键观点。
首先,他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更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一方面,孙XX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恶势力犯罪要求人数一般在3人以上,且具有纠集性,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孙XX属于以孙X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较为固定的成员,存在指控不实的情况。另一方面,孙XX与孙XX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孙XX与孙XX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其次,徐权峰律师指出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证据不足,不属于情节严重。一方面,孙XX开设赌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实体型开设赌场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标准,不能简单套用网络型开设赌场的规定。另一方面,起诉书指控孙XX抽头渔利九万元的证据不足。本案中大部分证人的证言存在问题,他们常年不在家,偶尔或春节回家,且关于抽头钱的金额不一致。证人证言还表明,除春节期间有极少量“拱猪”行为外,平时多是进行带有少量输赢的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的金额。根据司法实践,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且有典型赌场特征的,才属于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这起案件中,徐权峰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分析案件,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判,彰显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