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现任职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务部主任、刑事主办律师。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在刑事及民事诉讼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40%。在刑事方面,她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予逮捕、不予起诉、缓刑、轻判、变更罪名等结果;在交通工伤案件中,处理过标的额从几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的案件,展现出较强的综合谈判能力。
李桂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显著优势。她在刑事会见方面有一套独有的沟通技巧,善于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思考和分析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与各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她能抓住案件的关键节点,并与被会见人有效沟通,深知律师越早介入对案件走向越有利。在交通工伤领域,她熟悉工伤案所有办理流程,擅长处理复杂困难的交通、工伤案件。
接下来看李桂英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当事人艾某是该案的被告人之一。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艾某与张X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东区银通街附近,穿上写有“XXXX”字样的马甲,使用工具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并盗走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造成大量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他们将电缆线出售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及作案工具,赃物也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艾某和张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艾某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
艾某的核心诉求是不被关押。该案件存在几个难点:一是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二是案件造成了较大范围的业务中断和经济损失,证据看似对艾某不利;三是要改变罪名难度较大,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针对这些难点,李桂英律师采取了如下策略。从法律依据来看,她指出艾某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主观上只是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因为艾某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工作中发现该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才动了偷盗的想法,且实施偷盗行为前发现电缆是断头的。同时,她认为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这些法律意见,她建议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某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某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艾某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案件,首先可以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看是否存在误判罪名的可能;其次,对于案件中的证据,如损失明细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再者,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有效辩护至关重要,能够为后续审判打下良好基础;最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也是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于罪名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行为和结果,还需要深入探究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也是关键环节,准确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李桂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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