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称2010年与被告二签订协议合作项目,完成开发后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一、二则辩称协议约定无效、无支付义务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翻阅卷宗时,执业不久但已有多起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汤思骑停住了——他深知诉讼时效在这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汤思骑立即对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进行梳理,构建了“时效抗辩法”。该方法通过详细分析案件时间线,明确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起算。
汤思骑还建立了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梳理了近百份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总结出常见裁判分歧点。在本案中,他依据数据库中的案例,精准阐述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一已实际取得该笔管理费,原告有权按约定分取。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的观点,判决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汤思骑的“时效抗辩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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