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多项诉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如下: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
双方各自主张: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XX主张自己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XX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最终认定:明确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整体判决结果: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像病历、医嘱、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以便后续维权。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本案中,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邓泳怡律师凭借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处理过各类案件100余起,在本案中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让她构建了深厚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工伤纠纷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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