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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二审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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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4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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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昊东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作为雅达牧村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他围绕陈XX是否符合8亩土地补偿标准展开辩论,补充相关证据,展现了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虽上诉请求部分未获支持,但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呼和浩特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二审这样判了

一起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陈XX就征地补偿款分配标准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支付补偿款,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在此背景下,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接受村委会委托,参与二审诉讼

2019年开始执业的刘昊东律师,服务地区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切实为客户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积极为雅达牧村村委会争取权益。

二审中,刘昊东律师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一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拟证明陈XX虽是家庭成员,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无多余土地分配给他,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二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陈XX称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效。

刘昊东律师指出,根据《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且陈XX作为户主已对征地亩数及补偿款进行确认,其单独主张8亩标准于法无据。若按8亩标准补偿陈XX,会导致其家庭获得征地款与相关协议矛盾,也对其他村民不公平,还会影响征地工作的稳定开展。

然而,法院认为陈XX出生后户籍落在其父户内,其父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合同,陈XX应合法享有土地承包份额,属于“有户有地”村民。雅达牧村村委会未能举证证明“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按8亩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判决,但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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