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陈XX就征地补偿款分配标准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支付补偿款,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在此背景下,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接受村委会委托,参与二审诉讼。
2019年开始执业的刘昊东律师,服务地区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切实为客户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积极为雅达牧村村委会争取权益。
二审中,刘昊东律师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一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拟证明陈XX虽是家庭成员,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无多余土地分配给他,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二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陈XX称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效。
刘昊东律师指出,根据《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且陈XX作为户主已对征地亩数及补偿款进行确认,其单独主张8亩标准于法无据。若按8亩标准补偿陈XX,会导致其家庭获得征地款与相关协议矛盾,也对其他村民不公平,还会影响征地工作的稳定开展。
然而,法院认为陈XX出生后户籍落在其父户内,其父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合同,陈XX应合法享有土地承包份额,属于“有户有地”村民。雅达牧村村委会未能举证证明“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按8亩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判决,但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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