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被告出具了28万元借条,但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且已偿还部分款项。被告持有部分还款凭证作为证据,而原告面临如何证明借条金额真实性及被告还款性质的困境。
此时,郑捷峰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总案件量超200件,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郑捷峰首先对借条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借条中关于借款金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表述清晰,但无详细的借款构成说明。他进一步将借条与银行转账记录比对,发现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存在差异,且转账时间分散。通过与原告沟通,了解到部分借款为现金交付,这与转账记录的差异相印证。
接着,郑捷峰锁定转账日期,发现多笔转账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借款金额的确认,初步判断借条金额是对前期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的结算。在审查微信记录时,他发现被告曾提及“先还利息”的内容,这为证明还款性质提供了关键线索。
为进一步验证,郑捷峰申请调取气象数据,发现部分借款交付日天气恶劣,符合现金交付的可能性。同时,他持调查令调取银行入库系统数据,确认部分还款金额与利息计算方式相符。此外,他还调取了原告的考勤记录,证明原告有能力在特定时间进行现金交付。
在庭审中,被告对借条签字真实性提出质疑,郑捷峰申请笔迹鉴定。凭借比对过上千份单据的经验,他坚信借条签字的真实性。最终鉴定结果证实借条签字为被告本人所签。
作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郑捷峰在查证过程中展现出专业素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不合理的辩解,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5802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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