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起,原告温甲与被告某市新XX公司口头约定在混凝土泵车租赁行业互相调配设备使用,租赁费相互抵销,差额据实支付。20XX年XX月XX日,双方对账确认新XXX欠付温甲租金575934.48元。此后新XXX陆续还款,20XX年X月XX日,另一被告某市XX公司出具《客户明细表》,确认应付租金余额为220XX4.48元。新XXX又还款28000元后,尚欠192144.48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温甲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提起诉讼,王辉律师执业以来在襄阳本地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
王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历次对账单进行逐页审查,发现20XX年XX月XX日的对账单详细记录了租赁设备的使用时间、型号等信息,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沟通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这一发现验证了租赁事实的存在,为后续确定欠款金额提供了有力支撑。接着,他仔细锁定对账单上的日期,发现XX公司出具《客户明细表》的时间节点对于判断其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至关重要。通过对比不同时间的对账单和微信记录,王辉律师进一步确认了XX公司知晓欠款情况且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随后,王辉律师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还款记录,发现XX公司在出具《客户明细表》后,有相关人员参与到还款事宜的沟通中,这进一步证明了XX公司对债务的认可。
王辉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在审查对账单和微信记录时更加敏锐地捕捉到关键信息。同时,作为襄阳市民商事纠纷志愿法律服务律师,王辉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庭审中,王辉律师紧扣《民法典》第552条,主张XX公司出具对账单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新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王辉律师的观点,判决新XXX支付剩余租金192144.48元及利息,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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