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在山东青岛平度市,青岛XX公司6号井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该6号井是公司超范围开采的非法且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017年5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XX将6号井采掘施工承包给张XX,之后又经历了多次转包。2018年5月4日,公司因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要求停产,但一直未获监管部门同意恢复生产。2019年3月中旬,田XX从张XX处承包了六号井一中段,后又转包给李XX、路XX,他们雇佣颜XX、陈XX等人到6号井采矿,采用自制炸药爆破的方法打巷道开采矿石。在3月27日,颜XX、陈XX进入6号井实施爆破作业时,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二人缺氧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2020年7月24日,张XX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此时,执业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朱建波律师介入此案。朱建波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查阅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合同文件,包括XX公司与张XX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矿山矿井托管合同以及后续的转包合同等。
朱建波律师在审查这些合同的过程中,发现了诸多疑点。他发现6号井是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井,不在相关文件批复的安全设施涉及范围内,这意味着该矿井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的安全隐患。同时,他还注意到张XX在明知矿山已被有关行政部门函告停止生产、停止供应炸药、停止电力供应且相关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私自从他处接通电路,继续从事违法采矿活动。朱建波凭借其曾在市级检察院担任多年公诉人的经历,熟知公检法的办案流程和思维,他进一步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以确定张XX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朱建波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张XX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他认为,虽然造成了两人死亡的结果,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并不符合“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作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朱建波确定了为张XX辩护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律路径。
朱建波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对所有的合同、文件等书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固定案件的时间轴和关键事实,再结合法律规定和公检法的办案思维,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在这个案件中,他通过深入审查证据,成功为张XX打掉了“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最终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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