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滕州的一个小区里,原告作为某室业主,接到了法院关于排除妨害纠纷诉讼的立案通知。原来,同楼栋相邻某室的被告擅自拆除了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还改变了内部管道结构,经原告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后仍拒不恢复原状,导致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处理此案。
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所创始合伙人等。接到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像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
此前,王永强律师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权益纠纷案件,有着成熟的办案思路。20xx年x月xx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永强律师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他强化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
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他明确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了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这个案件中,王永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他在证据收集、庭审辩论等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无愧于他众多的职务和称谓,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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