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员工的麻烦才刚刚开始。2024年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可公司却没给他个准信。12月18日,他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上面写着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面对这种情况,2025年1月7日,他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四项诉求。
公司方面的态度很强硬,辩称劳动合同期限到2026年9月9日,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员工未对工资提异议,还说员工是主动离职,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行为,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没证据,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只同意支付457.93元。
在这起复杂的劳动纠纷中,员工找到了杨权法律师为他维权。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成功办理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还担任着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呢。并且他还是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不仅实务经验丰富,理论知识也是杠杠的。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杨权法律师陪着员工出席了庭审。在庭审中,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虽提供视频显示员工退还了供应商款项,但公司发出的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和实际寄出时间不一致,待岗理由在通知书和庭审陈述中也矛盾,仲裁委询问待岗理由、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时,公司还不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员工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来说,支持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理由矛盾,所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合理;驳回加班工资诉求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审批,员工没证据证明有效加班,且工资已含加班费并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职场中要留意自身权益的保护,遇到权益受损时,要积极收集证据。当公司有不合理的安排,比如停工待岗通知出现矛盾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也得依法行事,不能随意对待员工,相关通知和做法都要合理合法,不然就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在本案中,杨权法律师凭借他执业这些年办理众多同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在庭审中找到了公司待岗通知的漏洞,让仲裁委认定公司待岗行为不合法,为员工争取到了经济补偿金。他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打下的基础,也让他在应对复杂的劳动法规和证据问题时格外从容。杨权法律师这种专心细致办案的态度,在这起案子中展现得淋漓尽致。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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