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宁波市XX区,包工头周X雇佣驾驶员赵X为浙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工作。20XX年X月XX日,双方对账结算,周X尚欠赵X劳务费3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付款日期。到期后,赵X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朱佳嫣律师接手本案后,对证据产生怀疑。她逐页翻看赵X的工作记录,将其与欠条上的日期进行对比,发现工作记录中的某些日期与欠条所涵盖的月份存在出入。为了核实情况,律师致电周X了解当时结算的具体情形,同时前往车辆运营公司调取运输记录。经过一系列查证,朱佳嫣律师发现是周X在结算时对部分工作日期统计有误。
朱佳嫣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该律师凭借这些证据,与周X进行沟通协商,指出其在结算上的问题。最终,双方在宁波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
案件结果是申请人赵X与周X达成调解协议,周X分期支付30000元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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