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沈X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后,因该公司在2017-2018年间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遂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459.31元。然而,被告辩称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且部分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这让沈X的索赔之路面临巨大挑战。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
面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抗辩,徐晓律师凭借自己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判断和丰富经验,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他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这种专业且务实的态度,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核心损失计算方式,并仅酌情扣除20%的系统性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后,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逆转,沈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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