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方式租下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了公司。不过,这厂房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肯把租客应得的部分给许XX。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许XX认为,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厂房经营多年,因拆迁遭受了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所以要求被告何XX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原诉请金额为332,605元。
被告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觉得许XX不应获得这些补偿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为许XX代理此案。他先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拿到许XX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让许XX能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律师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进行了实际经营,因拆迁遭受了损失,按照公平原则,他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被告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判断,认为许XX的主张有合理依据。在计算补偿金额时,法院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许XX的各项补偿请求进行了审核,最终确定了支持的金额。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查看厂房是否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签订无效的租赁合同。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收集自己在租赁期间的投入、损失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争取补偿时能有充分的依据。在和房东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保持理性,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结尾
本案中,尽管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最终获得了近17.4万的拆迁补偿款,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权益的保护。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个案件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金额、有效反驳对方抗辩等一系列工作,成功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正是因为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最大化维护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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