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者曾X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公司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并主张原告的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这一策略使得原告在主张赔偿时面临诸多挑战,一审中原告若无法有效应对,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此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与胡律师接手此案。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他和胡律师围绕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们全面梳理原告股票交易记录,明确买入、卖出时点及数量,这是准确计算损失的基础。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为后续的辩论提供了坚实的依据。运用“先进先出”原则,精准计算原告有效买入股数及损失金额,使得损失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损失计算方式和风险扣除比例。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计算方法,当场瓦解被告的论证。被告律师强调应扣除较多的系统性风险,以减少赔偿金额。徐晓律师则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指出被告不能过度扣除原告损失,详细阐述了扣除比例的不合理性。他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说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律师面对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显得有些慌乱,多次试图转移话题,但都被徐晓律师巧妙地拉回争议焦点。最终,被告律师在徐晓律师的强大攻势下,只能无奈认可律师团队关于损失计算方法的主张。
2024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1600股,买入均价14.7813元,基准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4.97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扣除60%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共计31.40元。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曾X损失共计6,291.79元。判决同时明确,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720元,被告承担137元。
虽然投资者曾X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案件的结果并非完全如投资者所愿。徐晓律师告知曾X,若后续发现有新的证据或情况表明扣除的风险比例不合理,可保留进一步上诉的权利。这一安排为投资者保留了后续维权的可能性,体现了律师为当事人负责到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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