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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营运改变免责”条款,维持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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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3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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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XX月,杨X驾车与毛X电动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责,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人保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上诉。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经验,指出事故时未营运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赔偿。
突破“营运改变免责”条款,维持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判决

当时,杨X驾驶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同时认定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

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二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接手此案后,凭借对保险合同条款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敏感,仔细审查案件细节。

戴丽萍律师在研究案件时,注意到事故发生时杨X是否从事营运活动这一关键细节。她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她还关注到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方面的问题。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二审过程中,戴丽萍律师将这些关键证据和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丽萍律师提出的观点合理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戴丽萍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从复杂的案情中精准把握关键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为她在法律行业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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