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说刘X劳动争议纠纷这起案子。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案。事情是这样的,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和被告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刘X的委托后,立刻开始行动。他先到法院调取了原告的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接着和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听取了刘X的意见后,书写了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提出抗辩,指出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都不用承担责任。同时,因为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看看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起案子。原告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做技术员,双方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工资77687元,还出具了拖欠工资明细并承诺付款计划。但被告只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了15000元,还欠62687元未付。于是蔡XX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然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非常重要。劳动者遇到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问题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而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工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劳动纠纷这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因为他多年的积累,在这两起案件中,他才能准确地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在刘X劳动争议纠纷中,他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刘X成功摆脱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在蔡XX追索劳动报酬案中,他充分准备证据,有力地论证了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让蔡XX顺利拿回了应得的工资。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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