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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与付款争议:律师如何精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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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637人看过
导读:汪家道,执业20年,专注于建筑工程纠纷领域。在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汪家道作为浙江甲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对桩基、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施工人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分析和有力辩护。最终,法院驳回宁波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甲X公司获相应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与付款争议:律师如何精准维权

在2017年1月18日,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年产45万立方米轻质瓷化真石保温建筑板(块)生产线项目一期厂房工程。之后又签订《宁波XX公司一期厂房设备基础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竣工验收等问题产生纠纷。宁波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包括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浙江甲X公司、不应支付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误等。

汪家道在案件中,针对宁波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对于桩基工程,虽浙江甲X公司主张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给案外人施工,但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包含桩基且工程款包含在结算款中,汪家道明确指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消防工程,根据补充协议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是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浙江甲X公司提供。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汪家道依据合同约定,详细计算出宁波XX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他指出工程早在2018年1月25日就已达竣工验收标准,宁波XX公司拖延至8月28日才验收合格,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浙江甲X公司支付宁波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请求。二审中,宁波XX公司提交新证据,汪家道质证认为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最终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认定,维持一审判决。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汪家道凭借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为浙江甲X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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