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在咸阳留园公司与陕西新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XX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XX的10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张XX称,2011-2012年期间旅游经贸公司向其借款2400万元,后新XX公司以该10处房产抵偿借款及利息,并交付给了他,但因房产抵押无法解除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唐瑞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留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案后,充分发挥其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优势。唐瑞律师深知,自2019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对执行异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张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来主张排除执行存在问题。
唐瑞律师指出,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因此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该规定。同时,唐瑞律师强调,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
经过唐瑞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有力辩论,法院最终认为,案外人张XX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唐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成功破解了“以房抵债协议”这一执行障碍,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留园公司房产过户的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其在法律行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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