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农资经销主体的负责人,多年来与被告建立了供货合作关系。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了多笔货款未付。黄某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甚至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因被告身份不明,一直无法有效维权。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了该意见,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求。黄某不服,委托吴绍俊律师代理二审。黄某提出的诉求是追回全部被拖欠的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黄某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二是主张部分货款已现金结清,只是单据未收回。
吴绍俊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导致黄某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多次主张权利但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这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范畴,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而且黄某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所以一审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2.关于欠款事实:通过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3.关于合同履行: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其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律结论是,被告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应承担偿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驳回黄某诉求的民事判决;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某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至此,黄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支持,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只要时间过了就可以不用偿还货款,随意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交易中若因对方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而无法有效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以权利人明确对方真实身份为节点。
这对用人单位警示很大,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这里指黄某这类经营者)的启示是,在交易中要注意留存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吴绍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梳理了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规定,对诉讼时效和欠款事实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在庭审策略上,直击一审裁判的核心逻辑错误,用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完整证据链说服法庭。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吴绍俊律师用专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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