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较为常见,其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更是争议焦点。近期,一起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案件引起关注。
委托人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来,委托人与被告曾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委托人借款特定金额,借款期限明确,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未约定借款利息。然而,委托人是通过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
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委托了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的蔡泽业律师。蔡泽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起来。他仔细梳理案件事实,认真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借款合同》、款项交付凭证、律师费支出凭证等。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明确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并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蔡泽业律师全程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他充分举证、质证,清晰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主张,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庭审过程中,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委托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被告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依法无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借款本金;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驳回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与被告按比例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蔡泽业律师在执业5年的时间里,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委托人在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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