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起诉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王丹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棘手之处在于二审法院可能认定该公司构成“销售”行为,若不能成功抗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和产品拆除的损失。
王丹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发现该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该品牌。她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以证明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通过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进一步了解工程细节,完善抗辩思路。经过努力,案子有了实质进展,法院开始关注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
在庭审中,王丹律师运用证据补强和调解协商等手段。她向法院充分举证,证明公司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虽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王丹律师成功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和群体纠纷,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南通XX公司起诉海门XX某纺织品厂和南某电商公司,称其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王丹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比对双方产品的外观设计差异,以证明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王丹律师进行了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她仔细研究涉案专利和被诉产品的设计特征,发现二者在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涉案专利为梯形状拱起,被诉产品为凹陷设计。在法院组织的当庭勘验和比对过程中,她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关键区别点。随着工作推进,法院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判断。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丹律师通过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和有效的庭审应对,为客户避免了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和停止生产、销售等重大损失。
王丹律师在处理这些知识产权案件时,展现出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她相信,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全力以赴,较真每一个细节。对于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来说,找到像王丹律师这样愿意深入研究案件、精准把握关键的律师,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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