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合同纠纷一直是较为复杂且常见的问题。其中,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以及借贷关系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与实务痛点。
从法理逻辑上看,合同解除需满足法定要件,当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实务中,如何证明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存在诸多困难。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这就导致裁判尺度存在摇摆。在举证方面,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违约事实以及自身的损失,然而很多时候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并非易事。
借贷关系的认定同样棘手。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核心要件。在实践中,仅有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往往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因为款项的性质可能是投资款、赠与款等多种情况,如何区分并证明款项的真实性质,是当事人面临的重要举证困境。
以张腾林律师代理的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为例。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王X出资22万元占新设公司10%股份,但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一审中,张腾林律师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的违约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并判令二被告返还款项。这充分体现了张腾林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要件,紧扣案件核心争议的能力,正如她秉持的“法理为基,情理为度,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二审中,面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张腾林律师逐一专业抗辩。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这一过程展现了张腾林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承办上万件案件中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以及对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精通。
在整个案件中,张腾林律师从一审的证据收集、诉讼请求主张,到二审的上诉抗辩、法律论证,全程为原告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不同阶段的争议焦点调整代理思路,最终帮助原告获得一、二审胜诉判决,成功追回全部出资款并获得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也体现了她作为一名法学研究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专业立身,诚信执业,捍卫正义”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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