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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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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011人看过
导读: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泵阀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收货付款后,在时隔近两年才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执业9年的邵如阳律师代理被告,精准定性合同性质,围绕质量异议期限等关键法律要件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定作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主张为定作合同纠纷,而执业9年、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的邵如阳律师深知,准确区分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法律要件,对举证责任分配起着决定性作用。邵如阳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合同事务的经验,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发现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未对生产过程进行约定,被告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由其自行提供,原告无需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遂成功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避免了因合同性质认定不同而可能引发的举证责任变化。

邵如阳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详细研究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过去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的邵如阳律师清楚,质量异议期限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要点。他紧扣《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关于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的规定,注意到合同约定半个月的异议期虽过短,依法应仅视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但原告主张的焊接痕迹、砂眼、裂痕、叶轮缺失、生锈等问题均属于外观瑕疵,可以通过目测或渗透检查发现。原告自2023年3月XX日收货后,直至2024年12月才提出质量异议,时隔两年零八个月,远超合理期间。于是,邵如阳律师主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产品符合约定。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邵如阳律师提出请求,希望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认定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和法律适用。邵如阳律师补充理由,结合自己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的经验,强调《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明确性,以及本案中原告明显超出合理异议期限的事实。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抗辩意见。

此外,邵如阳律师还进行了质保期经过的独立抗辩。即使不考虑异议期,原告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进一步夯实了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的抗辩基础。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邵如阳律师构建因果关系抗辩,指出可能存在安装、调试、运行不当等多因一果的情形,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明力。当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有着丰富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邵如阳律师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法院最终未准许鉴定申请,避免了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同时,邵如阳律师明确区分被告在争议发生后提供零部件更换的行为系基于商业信誉的善意维修,而非对质量问题的自认,有效防止原告将该行为曲解为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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