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审中使出“狠招”。他们主张2023年5月深交所对XX公司发出问询函之日为违法事实揭露日,还称违法行为的揭露未导致股价明显变化,不具有重大性。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些观点,判决投资者败诉,这让投资者陷入了极为不利的程序处境。就在此时,徐晓律师接手了二审案件。
徐晓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庭审中,对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认定问题,被告方坚称2023年5月深交所问询函发出日为揭露日,一审也支持此观点。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运用数据对比分析的技巧来应对。他深入分析了交易所问询函、上市公司公告以及股价变化情况。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前13个交易日XX公司股价上涨2.48%,第16个交易日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至基准日,13个交易日股价上涨36.27%。这表明深交所的问询函、相关媒体报道未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不应作为揭露日。被告方听了徐晓律师的分析后,一时语塞,难以反驳。
对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的问题,被告方主张违法行为揭露未导致股价明显变化,不具重大性,一审同样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则通过详细对比大盘、行业指数变化情况以及XX公司个股的股价变化情况进行反驳。他指出,揭露日后4个交易日内,XX公司股价下跌9.81%,深证综指上涨2.41%,申万一级传媒指数下跌3.07%,申万三级游戏指数下跌4.39%;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XX公司股价下跌5.25%,深证综指下跌1.13%,申万一级传媒指数下跌2.05%,申万三级游戏指数下跌4.31%。徐晓律师精确地阐述这些数据,说明XX公司的跌幅远超大盘和行业指数,其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被告代理人在听到这些详细的数据对比后,沉默许久,无法给出有力回应。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过,目前案件虽已发回重审,但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徐晓律师为了避免更坏的结果,在重审前再次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重新收集和整理证据,制定更加完善的诉讼策略。他告知投资者,接下来会全力以赴应对重审,为其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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