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2002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大专文化。2023年4月至案发,她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通过网络先后二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翟XX于同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告知李XX。然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XX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同案参与人翟XX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还有鉴定意见。
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她的辩护人孔伟律师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还积极交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代理。孔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他服务于山东济宁地区,凭借专业能力获得了众多荣誉。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能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还继续销售,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在量刑时起到一定的作用。
孔伟律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多年的执业生涯让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处理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时,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没有争取到缓刑,但从轻处罚的建议被法院采纳。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还被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这些荣誉的背后,是他对法律事业的执着和对当事人的负责。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用专业和担当为当事人撑起了一把保护的伞。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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