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常先生,被告是海阳一家置业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常先生认为自己受销售人员误导签订协议,且后续发现贷款条件与承诺不符,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而开发商则称常先生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缴纳购房款,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常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协议、销售人员陈先生开具的多张收款收据以及与陈先生的沟通记录。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无法直接证明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存在故意误导和虚假承诺的行为。
赵一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详细梳理了常先生与陈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固定其中能体现销售人员承诺内容的部分,比如以公司名义办理贷款、租金偿还月供等表述。其次,赵一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该楼盘其他购房者的相关情况,试图寻找类似受误导的案例,以此证明开发商销售模式存在问题。此外,还收集了该楼盘周边房屋租赁市场的行情数据,用以说明销售人员承诺的租金收益不切实际。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聊天记录,开发商质证称聊天内容不能代表公司承诺。但赵一律师回应,陈先生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其在销售过程中的表述应视为公司行为。对于其他购房者的情况,开发商认为与本案无关。赵律师则指出,这能反映出开发商销售手段的普遍性和误导性。而对于房屋租赁行情数据,开发商质疑其关联性。赵律师解释,该数据可验证销售人员承诺的租金收益是否合理,与案件密切相关。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在扣除2万元作为违约金后,于指定日期前向常先生返还剩余已付款项7万余元,常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赵一律师有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梳理当事人与对方的沟通记录,从中寻找对己方有利的关键信息;二是积极申请调查令,获取更多外部证据来辅助证明案件事实;三是收集相关行业数据,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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