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原告史X与被告巩X1相识相恋并同居,20xx年1月进入谈婚论嫁阶段,被告巩X1与其父亲巩X2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77000元彩礼作为结婚登记前提。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转账支付至巩X2账户。之后原告多次催促登记遭拒,恋爱关系终止,被告拒不退还彩礼。此时,原告委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该所执业。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凭借山东大学的教育背景,第一时间与原告全面沟通案件细节。他系统梳理全案事实,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结合其承办逾700件案件的实务积淀,他依据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和前提,以及当地婚约彩礼的普遍习俗,清晰论证该款项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他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使他在证据审查和逻辑论证上更为严谨,有力反驳了被告的该项抗辩。
针对被告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次日被支取,而巩X2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支取款项、款项由巩X1实际占有。他在婚姻家庭诉讼领域承办200余件案件的经验,让他熟悉此类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准确指出巩X2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结合当地习俗说明其负有共同返还义务。
对于被告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他认可“三金”购置费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对7000元转账款客观认定,明确指出服装购置款、小额微信红包、医疗费等费用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且医疗费无结算凭证不应在本案处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围绕相关法律规定,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发表代理意见。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巩X1、巩X2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583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明确了案件受理费分担。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王永强律师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等,以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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