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B在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在当地医院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患者至哈尔滨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入院时诊断为肝损伤,出院时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门静脉海绵样变等。出院后患者辗转北京某医院、北京E医院、某附属医院求治,但因病情严重已无法进行肝移植,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死亡。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等过错。因与院方协商赔偿未果,患方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院方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患者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农田出租即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主张精神抚慰金应按过错比例折减。
姚凤东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和计算有明确规定。
2.分点论证:
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结合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父母年龄及病历材料,能充分证明二人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完全符合被扶养人条件。院方仅以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和有农田出租为由进行抗辩,是不合理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法院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625元/年×20年×50%责任比例×2人计算,且年赔偿总额未超过法定上限,这种计算方式合法有效。
精神抚慰金认定:精神抚慰金不按过错比例折减,综合考虑患方丧子之痛等严重精神损害,全额支持5万元是合理合法的。
3.最终法律结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院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一审哈尔滨市某人民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医疗费(含救护车转运费)8,2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650元、护理费802元、误工费977元、死亡赔偿金382,120元、丧葬费23,93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2,500元(父母各276,250元)、交通费19.5元、鉴定费2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赔偿总额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
二审哈尔滨市E人民法院判决:院方上诉请求改判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按50%比例计算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计算,计算方式合法;精神抚慰金5万元系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合理合法。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法院驳回了院方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企业(医院)常见的错误认知有:认为患者家属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不能认定被扶养人条件,以及精神抚慰金应按过错比例折减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的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精神抚慰金应综合全案案情酌定,不一定按过错比例折减。
这对用人单位(医院)起到了警示作用,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更加谨慎、规范,避免出现医疗过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患者及其家属)的启示是,当遭遇医疗损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姚凤东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全面梳理跨省就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进行合理认定;在庭审策略上,成功启动司法鉴定,为索赔奠定核心依据,针对院方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在二审中提交详细答辩意见,维持一审判决,为患方争取到了高额赔偿。104万余元的赔偿,是对患者家属的慰藉,也彰显了律师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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