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书中,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议焦点格外引人注目:一审法院确定的林业局欠付工程款数额是否应扣除“死树XXX元”的造价,以及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而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正是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
林业局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计算工程价款应扣除死树造价,且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利息。其依据是合同约定树木需达到一定成活率,而鉴定报告显示存在死树情况。然而,刘昊东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找到了破局点。
他指出,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采用了两个不同的定案标准,这种做法不应被认可。而且,《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此时案涉工程养护期(2014-2016年秋季)已过,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范围。所以,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并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
在利息问题上,刘昊东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且双方均在报告所附定案表中加盖公章,此时工程价款已明确,付款时间也已到期,林业局应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刘昊东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他通过对合同条款、鉴定报告的细致分析,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案件已判决,但后续的执行情况仍有待关注,刘昊东律师也会持续跟进,为当事人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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