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个体经营者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火锅店,为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厨师熊X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涉案行为于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许青山律师在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情况。他发现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赵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归案后还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同时,本案为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根据这些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他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赵X和熊X的不同情节,强调赵X的初犯、认罪认罚以及悔罪表现,同时突出熊X从犯和自首的情节。许青山律师认为,对于赵X和熊X这样的情况,应该给予从轻处罚,并且考虑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许青山律师在执业5年中,成功为当事人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争取到了缓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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