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原告入职案外人欧公司,从事销售和维护工作,工作地点在武汉,工资由欧公司发放。2020年6月1日,欧公司安排原告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被调至海南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岗位为维护岗,工作地点仍在武汉,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5日,合同中约定了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福利等收入总额的2倍。该案件中,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李红丽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她将在后续为原告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1年2月26日,原告离职并入职深圳公司武汉分公司,该公司与海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于2021年3月1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32986.4元。仲裁阶段原告自行参与,在证据质证环节,原告自认了违约行为,而这一行为被告本无证据证明。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这使她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敏锐地察觉到案件的关键问题。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李红丽律师介入此案。基于武汉市的判例及原告在仲裁阶段的诉讼情况,李红丽律师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她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凭借自己在公司法务领域的丰富经验,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她充分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一审另查明原告月平均工资6355.67元。李红丽律师的专业辩护和积极沟通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的义务,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
最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圆满结束。李红丽律师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通晓现行重要法律法规。她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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