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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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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875人看过
导读:密齐光,2011年开始执业,青岛律师,主要处理强制执行类案件。经手的案件中包括:租赁合同纠纷一起,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法院以不符合条件驳回请求。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请求

2024年,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与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经营执照被吊销。

此时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密齐光面临着需要证明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挑战。密齐光,2011年开始执业,青岛律师,主要处理强制执行类案件。他仔细查阅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出资证明等文件,梳理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这么做是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从而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通过查阅和梳理,密齐光发现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并且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密齐光的意见,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本案从反驳追加请求到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密齐光律师对公司出资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这种方法通过细致的资料查阅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为类似强制执行案件中关于股东追加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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