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1等原告手中仅有1950年代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想主张王X4获得的房屋拆迁利益50%归自己,但面临诸多难题:无法证明与拆迁利益的直接关联,且王X4已实际获得拆迁补偿。20XX年X月XX日,案件立案后,九被告共同委托了彭艳军律师。彭艳军自2014年执业至今,在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承办众多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继承、分家析产等纠纷,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理解。面对此案,彭艳军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确定以证明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拆迁利益归属被告为主要策略。
彭艳军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指导被告王X4收集了李家峪村委会盖章的房屋翻建证明,以及李XX、白XX的证人证言,证明王X4于2013年拆除老房并出资翻建房屋。在紧张的举证期限内,彭艳军没有按常规仅强调拆迁协议的有效性,而是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造的角度深入论证。他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分配,且原告无法证明其与拆迁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房屋系王X4翻建,相关地上物补偿应归王X4所有。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仅围绕拆迁协议进行简单辩护,很可能错失从房屋建造和宅基地使用权角度的关键论证,导致被告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0XX年,法院经审理认定,因王X4翻建房屋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且未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不影响已确定的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但控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部分款项为王X和的遗产,而房屋价款等款项为王X4所有,王X3等被告同意将继承份额赠与王X4。最终判决王X4与村委会签订的《XX市宅基地房屋XX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归王X4、周X共同所有,王X4、周X需按规定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但款项的支付尚在执行中。彭艳军告知被告,若原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阻碍款项支付等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权利,为被告保留了后续应对的途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