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蔡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建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马国律师作为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请求驳回上诉。在二审庭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团队认为该录音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陈某起诉被告张某,称被告2023年向其购买灯光音响设备,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3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初始困境在于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进行抗辩。马国律师作为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双方存在音响设备买卖关系及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主张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货款3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如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判断公司是否达到解散标准;二是积极寻找其他解决途径,如提出股权收购等解决方案;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谨质证,指出证据的不足或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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