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上诉人QTT因与被上诉人ZXX、XXX、原审被告XXX存在不当得利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
最初,被上诉人一方掌握的证据是案涉挖掘机归其所有,且工程款汇入了QTT账户。但他们缺失的关键证据是,没有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承揽人。
王策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调查案件背景,发现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案涉工程款是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并且,QTT和XXX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并支出了费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上诉人辩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律师则回应,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深入调查案件背景、挖掘关键事实的方法论。他不仅关注表面的证据,还通过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施工情况等,找到了能够证明委托人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证据,从而在二审中成功逆转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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