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和被告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汤思骑律师凭借其对诉讼时效问题的高度敏感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接案后便迅速投入到案件的研究和证据的收集工作中。
汤思骑律师深知,诉讼时效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他凭借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仔细审查了案件的各个细节。在证据质证环节,他协助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不予采证;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不予采证,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对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这一系列严谨的证据质证工作,为后续的案件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汤思骑律师针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精准的抗辩。他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明确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汤思骑律师在本案中,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执业态度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突破了诉讼时效这一关键障碍,为被告方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这次成功代理,再次彰显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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