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廖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人。2016年起,同案人蔡某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用于做网站,廖某并不知情蔡某用其服务器开设私服。2019年8月,蔡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廖某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蔡某照做,但因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未关闭服务器。此后,蔡某仍每月给廖某转托管费,廖某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还用于开设私服,且中间还将蔡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差价。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同案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107.014万元。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某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41万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廖某)的抗辩理由:廖某一开始并不知晓蔡某用服务器开设私服,在得知可能存在违法情况后,已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虽之后未再严格监管,但也是基于蔡某持续缴纳托管费的情况,且自身获利主要是托管服务器的差价,并非直接参与开设私服获利。
刘月刚律师的法律反击:
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需要主观上有故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量刑情节。
分点论证:
主观故意方面:廖某在最初并不知道蔡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不具备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及时要求蔡某关闭游戏,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获利性质方面:廖某的获利主要是服务器托管的差价,并非直接从侵犯著作权的私服运营中获取利益,与直接参与侵权获利有本质区别。
情节轻微方面:廖某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现实表现良好。
最终法律结论:廖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决定对廖某不起诉。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同时,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这一结果驳回了其他可能对廖某不利的指控,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一些企业认为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服务时,只要不直接参与违法活动,就无需对客户的行为负责。然而,在实际法律认定中,若存在一定的疏忽或放任,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获利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对于情节轻微、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要加强对客户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审查机制,避免因客户的违法活动而牵连自身。同时,在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
对劳动者的启示:当面临可能的刑事指控时,要及时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刘月刚律师在本案中,通过详细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法律定性,从廖某的主观故意、获利性质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为廖某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充分收集和整理了廖某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辩护观点。在庭审中,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廖某争取到了免于起诉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刘月刚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为当事人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找到了生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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