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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投资者遇证券虚假陈述损失惨重,律师介入维权获法院判赔3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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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697人看过
导读:原告林某在某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股票产生损失,要求被告赔偿39228.83元,被告仅愿按6.52%比例赔偿。律师调取交易记录、整理核心证据,依据法律明确关键日期认定标准,采用合理方法计算损失。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有因果关系,最终判被告按30%比例赔偿,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七旬投资者遇证券虚假陈述损失惨重,律师介入维权获法院判赔30%损失

林某在某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集团股票,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了投资损失。林某虽认为自身损失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所致,但面对复杂的证券市场和专业的法律问题,她手中仅有交易记录等基础材料,对于如何证明因果关系、计算损失以及应对被告的抗辩毫无头绪,陷入了维权困境。

20XX年,林某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介入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深知此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徐晓律师第一时间决定全面梳理案件,从事实与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研究、损失计算等方面入手。

徐晓律师他熟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证据规则,知道关键证据的重要性。在有限的时间内,他带领团队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同时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这一非常规策略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如果按照普通代理方式,可能会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错失胜诉的机会。

在法律适用研究方面,徐晓律师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并参考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这使得在庭审中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有力地反驳被告的抗辩。

在损失计算上,徐晓律师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准确计算出原告的总损失。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集团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后酌情确定被告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不过,该判决虽已下达,但后续被告是否能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尚未可知。徐晓律师告知林某,若被告不按时履行,可依据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林某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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